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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
Kr
照相机及相关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
含量及环保使用期限说明
注:
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标识说明
表示该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在该部件所有均质材料中的含量均在
SJ/T11363-
2006
标准规定的限量要求以下。
✕
表示该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至少在该部件的某一均质材料中的含量超出
SJ/T11363-2006
标准规定的限量要求。但是,以现有的技术条件要使照相
机相关产品完全不含有上述有毒有害物质极为困难,并且上述产品都包含
在 《关于电气电子设备中特定有害物质使用限制指令
2002/95/EC
》的豁
免范围之内。
环保使用期限
此标志的数字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及相
关标准,表示该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的年数。
请遵守产品的安全及使用注意事项,并在产品使用后根据各地的法律、规定
以适当的方法回收再利用或废弃处理本产品。
环保使用
期限
部件名称
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
铅
(Pb)
汞
(Hg)
镉
(Cd)
六价铬
(Cr (VI))
多溴联苯
(PBB)
多溴二
苯醚
(PBDE)
1
照相机外壳和镜筒
(金属制)
✕
照相机外壳和镜筒
(塑料制)
2
机械元件
✕
3
光学镜头、棱镜、
滤镜玻璃
4
电子表面装配元件
(包括电子元件)
✕
5
机械元件,包括螺
钉、包括螺母和垫
圈等